"丹阳公园配套建筑沉降观测与实体检测等采购"

2017-05-26

枝江市丹阳公园配套建筑沉降观测与实体检测及地下室深基坑支护监测单位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枝江市丹阳公园配套建筑沉降观测与实体检测及地下室深基坑支护监测单位采购已具备采购条件,湖北中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作为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现对本项目单位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洽谈,具体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地点: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南侧、沿江大道北侧。2、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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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丹阳公园配套建筑沉降观测与实体检测及地下室深基坑支护监测单位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枝江市丹阳公园配套建筑沉降观测与实体检测及地下室深基坑支护监测单位采购已具备采购条件,湖北中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作为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现对本项目单位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 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洽谈,具体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地点: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南侧、沿江大道北侧。

2、项目概况:本项目分为二个包,其中:

       (包一概况)对枝江市丹阳公园配套建筑DYJ01、03、地下车库,DYJ05-古肆2,DYJ06-老年活动中心,DYJ07-东入口进行沉降观测及实体检测。

    (包二概况)枝江市丹阳公园配套建筑地下室项目由管理服务用房、商铺及地下室组成,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或桩基。基坑设计使用年限为一年,重要性等级为二级。

    本项目总预算为15.2万元,其中:包一拦标价6.2万元、包二拦标价9万元。

  投标人可以同时投2个包段,若同一投标人出现2个排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情形的,该投标人只能选择一个包段为排名第一的包段,由其自愿选择中标包段,并出具书面承诺放弃其他包段第一候选人资格,由第二名递补中标,以此类推。

 3、采购范围:枝江市丹阳公园配套建筑沉降观测与实体检测及地下室深基坑支护监测采购。

4、服务期限:根据采购人具体要求在合同中约定。

5、质量标准:符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并达到国家现行验收合格标准

6、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供应商资格: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同时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具有实施本项目相应的经济实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只有符合以上资格审查所有标准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三、报名及谈判文件的获取

请有意愿的谈判供应商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报名资料加盖投标人公章后密封包装送交枝江中国人民银行406室湖北中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马家店迎宾大道95号)报名处向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并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名时间: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 30日(上午8时30分到12时,下午15时到17时30分,北京时间,报名联系电话:屈晓庆18872508583 )。未按规定报名其投标无效。

   四、谈判保证金

本项目无需提交谈判保证金。

   五、谈判须知

1、谈判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19:30时,提交地点为枝江金润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1室,逾期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与谈判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采购过程中发布的澄清修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2、本项目谈判将于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在枝江金润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1室评标室进行,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原件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时签到并参加谈判。

3、本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条件详见谈判文件规定,资格后审不合格的谈判供应商将作废标处理,投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六、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枝江金润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联 系 人:张余     电话:15897530797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中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梅立新   电话:13872660599

 注:本招标公告在枝江市金润源集团官网(http://www.zjjryjt.com/)媒体上发布。

          

          招 标 人:枝江金润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中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